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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密布设施不能防事故,从间接因素解读沈海高速温岭段“6.13”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时间:2021-01-01 14:33:26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事故造成20人死亡、24人重伤、15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涉及9家单位37人被涉法或问责处理。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事故造成20人死亡、24人重伤、15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涉及9家单位37人被涉法或问责处理。

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外乎人因、车因、路因、环境因素,通常人因与车因容易被定性为直接因素,而路因和环境因素容易被定性为间接因素,往往间接因素又是直接因素的诱因。让我们看看这起事故中间接因素的细节:

其一、旋转式防撞护栏未按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其二、车辆在约52-57公里/小时的速度下,因半挂车后部向右倾斜,继而车体完全向右侧翻,进而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从而导致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

其三、事故发生地是出口C形匝道与环形A匝道衔接路段,在大约250米的事故易发弯道范围内分别设置有限速60、限速30、限速20的标志,设有匝道翻车事故易发、急弯减速、左转弯线形诱导等警示标志和柔性警示柱,还设有128.9米长度的旋转式防撞护栏。

细思极恐!这是一处高风险路段,更是一起典型的高风险车辆与高风险路段叠加到同一时空下产生的恶性交通事故。尽管在这样一个高风险路段,有关部门采取了密集性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措施,恶性事故仍然还是发生了。应该如何去更加科学地降低类似路段的风险,笔者在《交通安全新认知—一个交通创客的思考》(人民交通出版社2016年11月版)有着较多的论述,这里仅作简明扼要的解读:

解读一

护栏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一种“有可能”减轻损伤的设施,它既不能避免交通事故、更不能防止碰撞,最多也就是防止沟崖等特殊路段翻越而下。一旦护栏设置的欠科学、不合理,还“有可能”加剧交通事故发生的损伤程度。

解读二

之于不可见的前方道路环境风险,驾驶人更多需要的是远距离“预知、预见、预警”从而采取更为有利于安全的措施。倘若驾驶人已经临近或置身于高风险路段环境,即便感知到了空间的危险,时间上却已经力不从心。本起事故中,在约250米的事故多发范围内密集设置了减速防护设施,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

解读三

不同车辆种类的行驶轨迹都有其客观规律,匝道等特殊路段的半径、平曲线、车道空间布局都应当去科学合理设置,以满足那些相对较高风险的特殊车辆的通过需求。

解读四

当下的类似高风险重点车辆的行驶轨迹和状态数据早已经被相关部门实时掌控,而类似的高风险事故多发路段数据也如数家珍,两者数据叠加到同一时间的风险却并没有能够提前预知、预判、预防、预控。

末尾,笔者要慨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真的没有解法吗?层出不穷的交通事故从上述四个简要解读可以看出,风险可以有降低方法,风险可以有掌控手段,当间接的不安全因素转化为安全的环境体验之时,直接的事故因素也将会随之消失。